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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处罚〔2025〕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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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处罚〔2025〕117号


当事人: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永仁大保关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永仁大保关分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闻XX

身份证件号码:530103XXXXXX

2025年5月8日我局在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出当事人未按照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同日,县局领导批准立案,执法人员按程序开展了现场检查、询问、复制有关票据、提取有关照片、复印有关资料等调查。

经查:当事人店内未设阴凉区,店内有制冷设备:美的柜式空调一台,制冷温度16.0℃;店内进门前区有阴凉感;进入药店中心区是药品陈列区和医疗器械陈列区,制冷设备冷风不能达,阴凉感消失,中心区有温湿度表显示:温度26℃,湿度41%。医疗器械陈列柜有下列医疗器械:①心柏乐®加倍润滑装天然橡胶胶乳男用避孕套(10Pcs):数量1盒,标价:19.8元/盒;储存条件:储存在阴凉、干爽、不受阳光直射的地方;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162181025;②杜蕾斯®持久情趣延时10支装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数量1盒,标价:119.9元/盒,储存条件:储存在阴凉、干爽、不受阳光直射的地方;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注进20143185647;③阳刚®人体润滑剂80mL装:数量2盒,标价:49.9元/盒,储存条件:请将该产品保存于阴凉、干爽处,避免阳光照射、潮湿雨淋、高温灰尘。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桂械注准20182140002;④心柏乐®激情浮点装天然橡胶胶乳男用避孕套(10Pcs):数量2盒,标价:26元/盒,储存条件:储存在阴凉、干爽、不受阳光直射的地方;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162181025;⑤健之佳®医用退热贴2贴/袋x5袋装:数量7盒,标价:39.8元/盒:贮存条件:高分子凝胶产品,请保存在阴凉避光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鲁淄械备20200109号;⑥医亿药妆皮肤保护剂500ml装:数量2盒,标价:158元/盒,存储和运输:密封,置阴凉、干燥处存储;医疗器械备案证编号:翼石备20230295;上述医疗器械标签标识均要求“阴凉”存储,而温湿度表显示:温度26℃,未达到“阴凉(不超过20℃)”储存的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证据证明。

2025年5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楚永罚告〔2025〕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的规定;属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予从轻行政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二维码按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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