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农(农药)罚〔2024〕5号
永仁县XX农资店,经营者:左XX,男,21岁,家庭住址:永仁县XX乡XX村委会XXX上组XX号。
永仁县XX农资店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和不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案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6月25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过程中,对永仁县XX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农资店内右侧柜台从上向下第一、二、三台货架上摆放有:①湖南圣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450克/升咪鲜胺水乳剂”8瓶,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30106,质量保质期:2年;②湖南圣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450克/升咪鲜胺水乳剂”86瓶,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30106,质量保质期:2年;③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90%丁草胺乳油”4瓶,净含量:230克,生产日期:20230106,质量保质期:2年;④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560克/升嘧菌·百菌清悬浮剂”36瓶,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21017,质量保质期:2年;⑤惠州市银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60%唑醚·代森联水分散粒剂”32袋,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30309,质量保质期:2年。上述五种
农药产品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农药质量保证期仍摆放在柜台上
销售。现场查看农药监督管理系统,未查到该农资店2024年9月13日以来上述五种农药及其它农药产品的销售录入信息。该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左XX,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农药经许(云)53232720135,经营范围为农药。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提取农药监督管理系统销售台账截屏打印件1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农药采取了扣押措施。
2025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永仁县XX农资店经营者左XX进行询问调查。经查,上述五种农药产品进货来源于永仁XX商贸有限公司。其中,①“450克/升咪鲜胺水乳剂(净含量:500克)进货数量20瓶、进货单价32.00元/瓶、销售价45.00元/瓶;②“450克/升咪鲜胺水乳剂(净含量:100克)进货数量100瓶、进货单价7.00元/瓶、销售价10.00元/瓶;③“90%丁草胺乳油”进货数量10瓶、进货单价10.00元/瓶、销售价12.00元/瓶;④“560克/升嘧菌·百菌清悬浮剂”进货数量50瓶、进货单价20.00元/瓶、销售价25.00元/瓶;⑤“60%唑醚·代森联水分散粒剂”进货数量100袋、进货单价12.50元/袋、销售价15.00元/袋。经计算查获的上述五种农药合计货值金额为2648.00元。上述五种农药及其它部分农药产品,未录入农药监督管理系统,未严格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上述农药产品过期后未销售,查不到过期后的销售记录。经执法人员查询《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当事人的行为属首次违法。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450克/升咪鲜胺水乳剂合计94瓶(规格为500克/瓶的8瓶、规格为100克/瓶的86瓶)、“90%丁草胺乳油”4瓶、“560克/升嘧菌·百菌清悬浮剂”36瓶、 “60%唑醚·代森联水分散粒剂”32袋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询间笔录》、采购进货单据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农药货值金额为2648.00元,农药产品过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当事人《询间笔录》、农药监督管理系统查询截图证实了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工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两条法律之规定。按照“择一重罚”的原则,决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9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药)罚告〔202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执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属初次违法,未对他人造成直接的社会危害,且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并及时改正错误。该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3项“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从轻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两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责令你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不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450克/升咪鲜胺水乳剂合计94瓶(规格为500克/瓶的8瓶、规格为100克/瓶的86瓶)、“90%丁草胺乳油”4瓶、 “560克/升嘧菌·百菌清悬浮剂”36瓶、 “60%唑醚·代森联水分散粒剂”32袋;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2100.00元(贰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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