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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的乡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维罚决字〔2025〕10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821003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当事人(个人):曹**,性别:男,出生日期:1970年8月9日,民族:彝族,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证号码:5323271970********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维的派出所,家庭住址:维的乡**村委会***组22号,联系电话: 159******65。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私自开垦**村委会***小组柳树湾水库尾林地修建蓄水池及入户道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有关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占用林地。维的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5年6月24日立为行政案件调查,经过林业技术人员对你未审批占用林地的现场进行勘查、鉴定,你违法占用林地的总面积为1041.77㎡。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

3.证人《询问笔录》一份。 4.当事人《检查笔录》一份。

5.当事人《勘验笔录》一份。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维罚先告字〔2025〕10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永维罚听权告字〔2025〕10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2025年12月31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恢复植被,采用参照法计算,参照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财税【2015】122号”执行,灌木林地处以违法使用林地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即:1041.77㎡×6元/㎡=6250.62元(大写:陆仟贰佰伍拾元陆角贰分整)。

你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联社(户名:永仁县财政局收入汇缴户,地址:永仁县永定镇仁民路2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的乡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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