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40号)
当事人:文**
居民身份证号:532328********1930
住址:永仁县永定镇**村委会**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24日10时12分,文**到永仁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发现文**所属的云E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道路运输证年审逾期,有效期为2025年3月,已逾期3个月。文**存在营运货车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违法行为。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1、文**现场笔录,2、内网信息截图及证件复印件。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五)项营运货车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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