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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814006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38号)

当事人:善**

居民身份证号:532327********131X

住址:永仁县中和镇**村委会**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23日15时45许,当事人善**到永仁政务服务中心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服务窗口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发现善**所属的云E3****重型栏板货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经调查:当事人善**年审时间为2025年3月(逾期2个月零23天)。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营运货车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资料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为:(当事人不要求陈述和申辩,申请当场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由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每年进行1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其中,营运线路里程在200千米以上的班车客运、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进行2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或者检测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营运客货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教练车、租赁车的技术状况是否可以从事相应的教学、租赁活动。州(市)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营运车辆、教练车进行年度审验。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五)项“营运货车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违法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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