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31号)
当事人:陶**
居民身份证号:513426********2411
住址:四川省会东县嘎吉镇**村*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5月21日15时许,楚雄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向我机关移送一件涉嫌非法营运案件。15时40分,经我机关调查:当事人陶**驾驶川W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会东县县城不同地点拉载5名乘客前往昆明,途经G5永武高速公路永仁方山交通警察检查站时被楚雄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查获。其中三名乘客与陶**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200元/人的乘车费,其他两名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收取一定乘车费用。当事人陶**自2025年3月开始使用川W9****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该车驾驶员为陶武云,车辆号牌为川W9****,车型品牌为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人数为7人。经查实,当事人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川W9****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
当事人陶**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乘客的询问笔录、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乘客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及乘客手机中提取的微信收付款截图、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为:放弃陈述申辩,也不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当场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陶武云为首次查获,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00(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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