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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814015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29号)

当事人:董**

居民身份证号:532301********3315

住址:楚雄市新村镇**村委会**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月28日10时10分许,我机关执法人员在宜就镇开展路政巡查时发现,在宜就镇木马村委会宜木线K3+500米至K4+200米路段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有新栽的电杆。经调查:当事人董**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宜就镇木马村委会宜木线K3+500米至K4+200米路段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栽电杆),属擅自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栽电杆)的违法行为。

当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为:无。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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