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17号)
当事人:姜**
居民身份证号:532327********032X
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4月16日9时20分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永仁站站前广场开展执法检查时,一辆云E2****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调查,云E2****号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有人为姜**,当事人姜**驾驶云E2****号车辆拉载1名乘客从永仁古城(桥下面)到永仁站(站前广场),双方约定到达目的地后乘客支付车费15元。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该车无《道路运输证》。
当事人姜**的行为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乘客现场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自制广告名片、微信收款二维码、微信收款零钱明细截图、揽客收费聊天记录和经营流水等证据为证。本机关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为:无。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8日
上一条: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下一条: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