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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814036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08号)

当事人:李**

居民身份证号:532327********0011

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11日8时30分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永仁县永仁站连接线路段(永仁云雄再生资源回收东侧)开展执法检查时,云E7****号车辆被当场查获。当事人李**驾驶云E7****号福特牌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平台接单,从永仁县老客运站永仁17MUSIC载2名乘客前往永仁县永仁站,接单车费9.86元,乘客下单车费13.47元。经调查,该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李**,车牌号为云F73703,车型品牌为福特牌小型轿车,核载人数为5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2025年3月11日李**驾驶该车辆已在永仁县通过滴滴平台有3次接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当事人李**于2023年10月在滴滴平台注册云E7****号福特牌小型轿车,并通过滴滴平台使用该车辆接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李**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当事人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执法录像、现场照片、乘客手机下单记录照片、当事人手机接单记录照片和滴滴车主账户交易流水明细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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