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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814037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07号)

当事人:王**

居民身份证号:532327********0513

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宜就镇**村委会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3月04日08时30分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永仁县永仁站连接线(永仁云雄再生资源回收站东侧)开展执法检查时,一辆云E7****号名爵牌小型轿车拟驶往永仁站方向,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调查,当事人王**在滴滴车主平台接单,拉载1名乘客从永仁县莲兴村前往永仁县永仁站,乘客下单显示车费14.06元,当事人接单显示车费11.4元。云E7****号名爵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王**,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王**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云E7****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记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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