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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维的乡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维罚决字〔2024〕12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814045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高* 性别:男 年龄:43

身份证号码:5322331981********

住所(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大井镇**村委会**小组

经依法查明,高*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下,于2024年5月未经林业部门审批,使用维的乡***村委会***组一线林地作为永仁麦冲河125MW复合型光伏电站光伏场区、施工道路、及线路塔基建设用地,其行为属违法占用林地。维的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在日常巡护过程中发现,于2024年6月13日立为行政案件调查,经过林业技术人员对高*未审批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勘查、鉴定,高*违法使用林地的总面积为4542.81㎡(乔木林地、灌木林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3.《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高*送达了永维罚先告字〔2024〕12号《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维罚听证字〔2024〕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高*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高*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愿意履行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其行为属违法使用林地,现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2025年6月30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因需办理手续继续使用该林地,申请异地恢复。)

2.处以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5倍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其中: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采用参照法计算,参照“云价综合【2011】18号”文件永仁县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为9000元/亩。此次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4542.81(㎡)/666.7(㎡/亩)×9000(元/亩)=61327.63元(大写:陆万壹仟叁佰贰拾柒元陆角叁分);恢复植被,采用参照法计算,参照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财税【2015】122号”执行,乔木林地处以恢复植被费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4011.6㎡×10元/㎡*1.5=60174元(大写:陆万零壹佰柒拾肆元);灌木林地、疏林地,处以恢复植被费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即:531.21㎡×6元/㎡*1.5=4780.89元(大写:肆仟柒佰捌拾元捌角玖分);上述三项罚款合计金额为:126282.52元(大写:壹拾贰万陆仟贰佰捌拾贰元伍角贰分)的行政处罚。

高*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永仁县财政局收入汇缴户,账号:2411000000032710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的乡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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