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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821008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草罚决〔2025〕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459D

法定代表人:姚** 职务:董事长

单位地址:长垣市浦西区留晖大道

委托代理人姓名:赵**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129********0518

工作单位:****有限公司

现在住址: 永仁县永定镇小汉坝社区定兴村

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石垭村塘梨组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永仁县维的乡、永定镇、永仁县国有林场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调查,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你公司违法使用林地面积5660平方米(其中永久使用林地2549平方米,临时使用林地3111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的4079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的1581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的5003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公益林657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林地核查报告书证据为证,2025年8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永林草罚权告〔2025〕6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听证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听证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永仁县维的乡、永定镇、永仁县国有林场建设输电线路塔基使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仁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元/平方米”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于2026年7月30日前完成恢复植被;(3)处违法使用林地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合计125119.5元(壹拾贰万伍仟壹佰壹拾玖元伍角)。其中:①永久占用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乔木林地1962平方米×10元/平方米=19620元(壹万玖仟陆佰贰拾元整),灌木林地587×6元/平方米=3522元(叁仟伍佰贰拾贰元整),合计(19620+3522)元×1.5倍=34713元(叁万肆仟柒佰壹拾叁元整);②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乔木林地2117平方米×10元/平方米=21170元(贰万壹仟壹佰柒拾元整),灌木林地994×6元/平方米=5964元(伍仟玖佰陆拾肆元整),合计(21170+5964)元×1.5倍=40701元(肆万零柒佰零壹元整);③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549平方米×13元/平方米=33137元×1.5倍=49705.5元(肆万玖仟柒佰零伍元伍角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户名: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8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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