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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821009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草罚决〔2025〕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459D

法定代表人:姚**          职务:董事长

单位地址: 长垣市蒲西区留晖大街

委托代理人姓名:赵**、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129********0518

工作单位:****有限公司

现住址:永仁县永定镇小汉坝社区定兴村

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石垭村塘梨组

本机关对你单位非法使用草原行为,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实施的潘古里光伏发电项目送出线路工程,途经永仁县维的乡、永定镇、国有林场,在建设塔基过程中,违法使用草原。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你单位违法使用草原面积3153平方米(其中永久使用草原687平方米,临时使用草原2466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草原核查报告书证据为证。2025年8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永林草罚权〔2025〕7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情节轻微,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不足5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3.《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永发改价认结论〔2025〕68号“价格认定结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6年7月3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3)处非法使用草原罚款合计9251元(玖仟贰佰伍拾壹元整)。①处非法使用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的罚款:0.0687h㎡×1738.55kg/h㎡×0.3元=35.83元×7倍=251元(贰佰伍拾壹元整)

②并处非法开垦草原2466平方米,罚款9000元(玖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农行永仁县支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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