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W02F
法定代表人:包**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莲池乡查利么村
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雷**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11282***********5
工作单位:****有限公司
户籍地址:河南省灵宝市西闫乡雷家营村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麦拉村委会麦拉农场蓝莓基地
本机关对你云南芸美莓农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林地使用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使用永定镇麦拉村委会麦拉组老何坟山和老姚瓜坟的部分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使用林地,进行蓝莓基地建设的行为;于2025年8 月5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云南芸美莓农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林地使用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永定镇麦拉村委会麦拉组老何坟山和老姚瓜坟的部分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使用林地,进行蓝莓基地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已构成违法。经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杨**、鲁**,通过用GPS对现场进实地测量,经现地测量核实情况如下:云南芸美莓农业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使用林地建设蓝莓基地,共计14个图斑,总面积为3616.3平方米,合:5.42亩。5个图斑为乔木林地,9个图斑为灌木林地。其中:乔木林地5个图斑,面积168.2平方米;灌木林地9个图斑,面积3448.1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林地现场已被建设成蓝莓基地,已建盖大棚和硬化为水泥路面,林地已经被永久占用,无法恢复植被,林地权属为永定镇麦拉村委会麦拉组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①.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③.现场勘验、检查照片9张;④.现场指认(辨认)照片6张;⑤.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鉴定报告书1份;等证据为证。2025年8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永镇政 林草罚先行告〔2025〕3号/永镇政 林草罚听权告〔2025〕3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使用林地,进行蓝莓基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
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
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
5、《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仁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元/平方米。”的规定;
6、《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林政资源类第8序号,违法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规定,违法程度属“情节严重”;违法情节“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7、《永定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161项)之第122项“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之规定;等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云南芸美莓农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雷**,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自由裁量权适用理由和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云南芸美莓农业有限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6年8月22日前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即:(1682.00+20688.60元+0元)×2=44741.20元(大写:肆万肆仟柒佰肆拾壹元贰角整)。
(注:恢复植被所需费用=①乔木林地(40.6+70.9+1.1+51.9+3.7)㎡× 10元/㎡=1682.00元;+②灌木林地(68.9+1502.9+125.3+1.9+1656.7+20.3+19.8+43+9.3)㎡×6元/㎡=20688.60元;+③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13元/㎡=0元)。
上述罚款合计金额为:44741.20元(大写:肆万肆仟柒佰肆拾壹元贰角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定镇经济发展办,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永定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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