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农(农药)罚〔2025〕3号
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8月2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猛虎乡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在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柜台检查发现某某公司生产的3%甲霜.噁霉灵水剂5瓶,净含量:1千克/瓶,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20221215AS01X.N ,质量保证期:2年,该批次农药产品经检查核对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仍在柜台上销售。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调取了某某农资经营部的相关证据材料。
2025年8月27日,执法人员通过询问某某农资经营部和查询永仁县农药经营企业(户)行政检查记录及信用中国信息查询系统,现查明:2023年8月16日,某某农资经营部从楚雄某某农资有限公司进3%甲霜.噁霉灵6件共60瓶, 进货单价40元/瓶,销售单价90元/瓶。该批次农药产品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20221215AS01X.N,质量保证期:2年,超过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后无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现查获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450.00元。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某某农资经营部此次行为,属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拍照照片、询问笔录 、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及农药进货单据拍照打印件、共同证实了某某农资经营部的违法事实;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间笔录》、农药销货台账记录拍照打印件证实了某某农资经营部涉嫌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450.00元和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某某农资经营部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2025年9月1日,本机关向某某农资经营部送达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药)罚告[2025] 3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提出陈述申辩权利和法定期限,某某农资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种植业和农药监管第143 项,从轻处罚裁量情节“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两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标准。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某某农资经营部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并依法对某某农资经营部作出从轻处罚:
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3%甲霜.噁霉灵水剂5瓶。
某某农资经营部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某某农资经营部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 9月10日
上一条: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下一条: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