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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0332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草罚决〔2025〕10

被处罚单位名称  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3P18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总经理         

公司地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金沙社区东坡路                                                                                          

现住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金沙社区东坡路   

户籍地址: 四川省江安县大妙乡分水村6组                                  

我局公司格红光伏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审批范围进行施工,造成超审批范围非法使用草地、林地的行为,于 2025年9月25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公司2024年2月底在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格红光伏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非法使用草原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非法使用草原面积11594平方米17.391,地类为其他草地;违法使用林地面积305平方米(0.453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为灌木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草地、林地核查报告书等证据为证,2025年10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永林草罚权告〔2025〕10号)告知了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我局认为,你公司2024年2月底在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格红光伏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非法使用草原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 元。”的规定;《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 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仁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 元/平方米”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1130日前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2)责令于20251130日前限期拆除非法使用草原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3)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的罚款6050         陆仟零伍拾元整

(4)责令于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5)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11590壹万壹仟伍佰玖拾元整

以上罚款合计17640元(壹万柒仟陆佰肆拾元整)                      

即:①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的罚款605元×10倍=6050陆仟零伍拾元整。②恢复植被所需费用:305平方米×6元/平方米×2倍=3660元(叁仟陆佰陆拾元整);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05平方米×13元/平方米×2倍=7930元(柒仟玖佰叁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户名: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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