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农药)罚〔2025〕5号
永仁宜就XX农资服务部,经营者:李XX,女,35岁,身份证号码:532327XXXXXXXXXXXX,家庭住址:永仁县维的乡XXXXXXXXXXXX号,联系电话:158XXXXXXXX。
永仁县宜就镇XX农资服务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9月19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永仁县宜就镇XX农资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农资店内右侧柜台从上向下第二、三台货架上摆放有:①安道麦辉丰(江苏)有限公司生产的“咪鲜胺铜盐50%悬浮剂”4瓶,净含量:200毫升,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347,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苏)0199,生产日期:20230105,质量保质期:2年;②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6%甲维·茚虫威悬浮剂” 12瓶,净含量:10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610,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许(苏)0010,生产日期:20230816,质量保质期:2年;③上海悦联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450克/升咪鲜胺水乳剂”7瓶,净含量:50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40740,生产许可证编号:农药生许(沪)0006,生产日期:20230225,质量保质期:二年。经现场检查核对,上述三种农药产品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后仍摆放在店内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农药销售台账及查询云南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系统,未发现上述三种过期农药的销售记录,现场检查当事人李XX提交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永仁县宜就镇XX农资服务部,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XX,经营范围为农药零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农药销售标价签打印件3份,提取现场检查照片7张。当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农药采取了扣押措施。
2025年9月28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县宜就镇XX农资服务部经营者李XX询问调查。经查:“咪鲜胺铜盐50%悬浮剂”、 “16%甲维·茚虫威悬浮剂”、 “450克/升咪鲜胺水乳剂”三种农药产品进货来源于永仁隆灿农业有限公司。其中,“450克/升咪鲜胺水乳剂”进货数量24瓶、进货单价34元/瓶、销售单价50元/瓶,在质量保质期内销售17瓶,现剩余7瓶;“咪鲜胺铜盐50%悬浮剂”进货数量50瓶、进货单价28.5元/瓶、销售单价40元/瓶,在质量保质期内销售46瓶,现剩余4瓶;“16%甲维·茚虫威悬浮剂”进货数量30瓶、进货单价9.5元/瓶、销售单价20元/瓶,在质量保质期内销售18瓶,现剩余12瓶。查获的上述三个批次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750.00元,上述农药产品过期后未销售。经核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对农药经营企业(户)行政检查记录表,查询《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当事人的行为属首次违法。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咪鲜胺铜盐50%悬浮剂”4瓶、 “16%甲维·茚虫威悬浮剂”12瓶、 “450克/升咪鲜胺水乳剂”7瓶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询间笔录》、农药销售标价签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农药货值金额为750元,农药过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工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9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药)罚告〔2025〕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执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属初次违法,货值金额小且未销售,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并及时改正错误。该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3 项“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裁量基准: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两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咪鲜胺铜盐50%悬浮剂”4瓶、 “16%甲维·茚虫威悬浮剂”12瓶、 “450克/升咪鲜胺水乳剂”7瓶。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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