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草罚决〔2025〕8号
被处罚人: 高**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2327********0916
现住址:永仁县永定镇太平地村委会诸葛营村干坝塘
户籍地址:永仁县维的乡桃苴村委会上村组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对你在永仁县方山自然保护区干坝塘自家房子背后新开挖林地种植萝卜的行为,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在永仁县方山自然保护区干坝塘自家房子背后新开挖林地种植萝卜的行为已违法,属于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的行为。经具备资质的人员对你开垦林地行为进行了林地面积、地类、森林类别、植被损毁及种植条件等情况进行检验鉴定结果是:毁坏林地面积1360平方米,使用林地地块权属为国有;地类为其他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
收集的材料和证据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土地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高浩能涉案地块鉴定检验报告1份。2025年10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永林草罚权告〔2025〕8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你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在永仁县方山自然保护区干坝塘自家房子背后新开挖林地种植萝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 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处2800元(贰仟捌佰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户名: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0月30日
| 上一条: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下一条:莲池乡行政处罚决定书(莲罚决〔2025〕16号) |
滇公网安备 53232702532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