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仁县中和镇万马XX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中和镇万马村委会万马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庆节中秋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查出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以下食品超过保质期:麻辣鸡翅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9个月,喷码显示:2024/10/31至2025/07/30止,现场存放11袋;康师傅酸萝卜老鸭汤方便面标生产日期为20241118,保质期至20250517,现场存放7盒。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过期食品进行了拍照记录,并责令当事人当场拆开包装进行销毁。于2025年9月30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胡XX、王XX为该案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案。办案人员填报了《立案审批表》,按程序开展调查 ,对负责人(经营者)杨XX进行了询问;提取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一致,负责人(经营者)在相关证据上签字摁手印,对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从永仁XX批发部购进上述食品在自己的副食店内销售。麻辣鸡翅购进价格是8元/袋,销售价格是10元/袋,康师傅酸萝卜老鸭汤方便面购进价格为4元/盒,销售价格为5元/盒。截至案发之日,麻辣鸡翅超过保质期1个月24天,康师傅酸萝卜老鸭汤方便面超过保质期4个月7天,仍陈列其店内货架、货台上待销售。过期食品总价值145元。当事人陈述食品过期后没有销售过,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陈述: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食品进货渠道、价格等具体情况;2.物证:6.过期食品实物照片,证明超过保质期食品相关信息及实物现状;3.视听资料:7.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商店依法开展检查情况;4.勘验笔录、现场笔录:4.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现状、现场检查的现实情况及超过保质期食品情况;5.书证: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主体资格;6.书证: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格;7.书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025年10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楚永不罚告〔2025〕28号)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不予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认真履行经营者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过期食品货值金额145元,主观上没有故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后果;提交了请求免予处罚申请并进行积极整改。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5:“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非法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免罚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5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着力增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2.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进货质量关,进货时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要求,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
3.责令当事人销毁过期食品,并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及时清理下架临期食品,不得再犯类似的违法经营行为。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 上一条: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
| 下一条: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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