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种子)罚〔2025〕3号
当事人:永仁XXX农资经营部
住所:永仁县维的乡的鲁村委会XXX 组XX号
经营者:李XX
永仁县XXX农资经营部经营没有标签的豌豆种子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永仁县种子管理站提供的案件线索,2025年10月21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县XXX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右侧柜台前方地面上摆放有豌豆种子两袋,种子使用白色塑料编织袋装放,两袋均已打开销售未封口,其中数量较多的大袋豌豆种子上摆放有分售时使用的缸盆一个,两袋豌豆种子袋子内外均没有标签,该两袋豌豆种子经现场称重合计29.68公斤。现场查看李XX提交的《营业执照》,统一信当事人用代码,名称为永仁县XXX农资经营部,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XX,经营范围为农药批发、农药零售、化肥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该店的营业执照打印件各1份,提取了现场检查照片7张,提取了现场称重照片1张。当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没有标签的豌豆种子采取了扣押措施。
2025年10月28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县XXX农资经营部经营者李XX进行了询问调查。现查明:2025年7月8日,永仁县XXX农资经营部从昆明金福地种业购进黑牙豌豆种子50公斤,进货单价12元/公斤,进货金额600元,销售了20.32公斤,销售单价16元/公斤,销售违法所得金额325.12元,现还剩余豌豆种子29.68公斤。经核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对农药经营企业(户)行政检查记录表,查询《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当事人的行为属再次违法。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予确认。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第二款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之规定。2025年11月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种子)罚告〔2025〕3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提出陈述申辩权利和法定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虽属再次违法,但经营的货值金额小,在五千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小,但有销售没有标签的豌豆种子违法所得325.12元。参照《 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7 项“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再次违法,或者造成损失较大,或者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没有标签的豌豆种子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豌豆种子29.68公斤;
二、没收违法所得325.12元(叁佰贰拾伍元零壹角贰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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