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草罚决〔2025〕12号
被处罚人姓名:曹 *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32327*******004X
现住址:永仁县永定镇清华街 户籍地址:永仁县永定镇清华街
我局对你在永仁县三公里马垛子林地种植玉米的行为,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在永仁县三公里马垛子林地种植玉米的行为,属毁坏林地的行为。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毁坏林地面积为522平方米(0.783亩),地类为:未成林造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林地检验报告书证据为证。 2025年11月4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永林草罚权告〔2025〕12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
☑2.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我局认为,你在永仁县三公里马垛子林地种植玉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 年版)》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11月10日前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6年5月10日前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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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232702532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