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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自然资罚字〔2025〕第35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0524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当事人:永仁县永安公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668297254A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三公里超限检查站背后

我局于2025 年7月31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08年开始至2024年期间在永定镇龙头山社区三公里超限检查站背后占用土地开发建设经营性公墓陵园,在开发建设完成由永仁县民政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永国用(2010)第559号权属范围内的66666.60平方米土地后,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占用土地33056.71平方米开展非农建设(建设房屋、硬化水泥地板、建设公墓陵园)的行为,违反了2004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及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永仁县永安公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关于永安公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松霖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说明;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公墓经营许可证;6.询问笔录4份;7.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8.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9.《永仁县永安公墓已建用地现状勘察测量报告》;10.《违法用地现状测量情况告知书》;11.规划查询情况说明;12.永安公墓违法用地地类认定说明;13.永安公墓2009—2023年影像截图;14.关于农用地征收转用情况查询意见;15.永安公墓有限公司《不予重新测量用地面积的申请》;16.其他材料(《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永仁县经营性骨灰公墓的批复》(永政复〔2008〕8号)、永安公墓建设有关问题会议纪要、永仁县经营性骨灰公墓开发建设项目协议书、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安公墓殡葬服务机构职工信息表、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进账单、《关于核定永仁县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永政通〔2004〕96号)、征用土地协议4份)。

我局已于2025年9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自然资告字〔2025〕第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自然资听字〔2025〕第26号)和《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永自然资处告字〔2025〕第01号),你公司在2025年9月29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公开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相关情况我局进行了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经调查你公司发生扩建行为主要发生在2015-2021年间,因此按照2004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参照2014年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予以处罚。基于上述情况,依法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3056.71平方米;

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房屋196.58平方米、硬化地表和硬化道路8242.05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有林地23009.18平方米每平方米处3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690275.40元,对非法占用的其他草地4233.87平方米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84677.40元,对非法占用的裸地5812.24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罚款金额92995.84元,罚款金额总计867948.64元(大写:捌拾陆万柒仟玖佰肆拾捌元陆角肆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我局开具票据并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永仁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同时将没收的建筑物移交永仁县人民政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雷、刘天燕

电 话:0878-6713622

地 址: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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