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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0502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文号:永卫消罚〔2025〕1号

被处罚人:永仁***大药房一分店(地址:永仁县永定镇环城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95;联系电话:181****803;负责人:起**;性别:女;民族:彝族)。

永仁县卫生健康局依法查明2025年8月27日永仁***大药房一分店销售消毒产品(抗抑菌产品)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治疗效果,销售消毒产品宣传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

该店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之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依据《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情形属情节较轻,依据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永仁***大药房一分店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永仁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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