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
居民身份证号:532327********0043
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村委会**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9月15日16时5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道路运输数据管理平台”开展网络稽查时,发现陈**所属云E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参加年审,经调查陈**所属云E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年审有效期为2025年4月(逾期4个月零15天)。陈**存在营运货车未按规定参加年审的行为。证据:1.陈**现场笔录;2.证件复印件及道路运输数据管理平台截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6日
| 上一条: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71号) |
| 下一条:永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自然资罚字〔2025〕第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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