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
居民身份证号:532327********0717
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猛虎乡**村委会**组**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2月10日16时10分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永仁县猛虎乡猛虎新大街路段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云AN****号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逾期。经调查,该车所有人为陈**,车型品牌为汕德卡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至2025年6月,已逾期6个月,年审逾期期间车辆处于停运状态,未取得收入。
当事人陈**的行为构成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云南省道路运输数据管理平台截图、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资料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申请当场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四款(州(市)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营运车辆、教练车进行年度审验。)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 )、《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持本决定书到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仁大队,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11日
| 上一条: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
| 下一条: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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