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草罚决〔2025〕13号
被处罚人姓名:游**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532327********0012
现住址:永仁县永定镇店子村委会半坡组
户籍地址:永仁县永定镇店子村委会半坡组
我局对你在永仁县永定镇店子村委会半坡组锅盖山开挖林地的行为,于2025年10月3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在永仁县永定镇店子村委会半坡组锅盖山开挖林地一块,属毁坏林地的行为。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毁坏林地面积为2034平方米(3.051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桉树,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林地检验报告书证据为证。 2025年12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永林草罚权告〔2025〕13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你在永仁县永定镇店子村委会半坡组锅盖山开挖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 元。”的规定;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 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的罚款6102元(陆仟壹佰零贰元整)。
即: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034平方米×10元/平方米×0.3倍=6102元(陆仟壹佰零贰元整);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034平方米×0元/平方米=0元(零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账号: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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