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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自然资罚字〔2025〕第42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6-00015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当事人:永仁县维的乡桃苴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32327ME0824****

住所(住址):永仁县维的乡桃苴村委会

你单位2023年7月未报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维的乡桃苴村委会啊把拉村民小组占用集体土地247平方米建设永仁县维的乡桃苴村委会农产品智慧交易平台建设项目的办公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维的乡桃苴村民委员会法人身份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5.《违法占地已建现状勘察测量报告书》;6.规划查询情况说明;7.违法用地地类情况说明;8.《违法用地测量情况告知书》;9.林业部门《立案审批表》;10.林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林罚决2023【41】号);11.《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No01213637);12.矢量套合图。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下发了永自然资告字〔2025〕第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永自然资听字〔2025〕第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不要求听证,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2019年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参照2021年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和《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47平方米;

2.依法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477.9平方米(办公用房1幢三层);

3.对非法占用的125.95平方米土地(非法占用土地247平方米,其中121.05平方米已被林业部门因违法使用林地查处并罚款)每平方米处18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22671元(大写:贰万贰仟陆佰柒拾壹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若不自行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同时将没收的建筑物移交永仁县人民政府。

本决方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78-6713622

地 址: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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