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正文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处罚〔2025〕168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6-0040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当事人:张XX,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530323XXXXXX,联系电话:159XXXXXX,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彩云镇路撒村委会XX村XX号。

2025年10月21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永仁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永仁县局烟移〔2025〕55号),根据永仁县烟草专卖局移送函提供的证据,报经本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9月22日,永仁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永仁县维的乡维的村委会维的X组,依法对车牌号为云DXXXX(临牌),行驶证车牌为云DXXXX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初烤烟叶)1372公斤。当事人所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初烤烟叶)是从云南省师宗县拉来楚雄州永仁县内销售,被永仁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在现场进行了扣押,检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任何烟草专卖品(初烤烟叶)经营和运输的相关手续。2025年10月10日,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永仁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永发改价认结论烟〔2025〕55号),价格认定标的在2025年9月22日的价格为43438元。经永仁县烟草专卖局调查后,当事人的行为轻微,不构成犯罪,2025年10月21日,移送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倒卖烟草专卖品(初烤烟叶)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楚雄州永仁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1份39页,永仁县局烟移〔2025〕55号;证明当事人违法倒卖烟草专卖品(初烤烟叶)的全部事实与情节。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5年11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楚永罚告〔2025〕1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烟叶的调拨实行严格的调拨计划制度(烟草专卖品中的烟叶的种植面积、产量,收购区域均必须按照所订立的种植合同约定执行。任何人不得违背国家管理制度和计划将自己种植的烟叶或者擅自收购的烟叶在无任何许可的情况下,随意调拨、运输到合同约定收购区域以外的区域任意进行销售)。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现场查获财物证明,当事人无任何烟草专卖品(初烤烟叶)的合法经营和调拨、运输的相关手续,擅自将云南省师宗县的初烤烟叶拉到楚雄州永仁县内销售的行为,构成了倒卖烟草专卖品(初烤烟叶)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认识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因当事人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故无违法所得,应当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裁量不予罚款,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

综上所述,一、烟叶属于国家规定的烟草专卖品;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三、烟叶的种植、销售必须按照种植合同约定种植、销售;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任何人不得违背国家管理制度和计划将自己种植的烟叶或者擅自收购的烟叶在无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将异地的烟叶肆意携带到自己想要到的销售区域进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没收烟草专卖品(初烤烟叶)1372公斤。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上一条: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79号)
下一条:永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自然资罚字〔2025〕第42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