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处罚〔2025〕142号
当事人:刘XX,男,汉族,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猛虎乡XX村委会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530102XXXXXX,联系电话:159XXXX。
2025年5月28日,本局收到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永检刑行意〔2025〕16号),内容简要如下:本院在办理刘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行刑反向衔接行政检察监督案过程中发现,需要对刘XX进行行政处罚,现移送你单位办理。按永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与材料,当事人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的传销情形。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5年6月5日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6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询问,当事人如实陈述了参加“包你火”APP传销组织的事实过程与情节,本局严格依法定程序搜集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于2025年7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2019年初当事人在罗XX的推荐下注册加入了“包你火”APP平台,在了解“火包包”背包项目之后,购买了火包包背包,积极参与学习培训。为推广宣传火包包背包项目,组织永仁的会员背包走路、上直播课,积极推广、宣传火包包背包项目,并成为“火包包”背包项目的县级代理、城市节点人。当事人先后向木炎(深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共购买16个背包、GMPRO币、24个垃圾处理器、一万MYGT股票,合计在“包你火”平台共投资了629000元。经公安查明,该项目以推荐销售火包包移动广告背包为名,介绍用户至少购买1个单价为6000元的火包包背包成为会员,以此获得发展下线资格及动态奖励资格,会员通过提供邀请码供新用户进行注册而绑定形成上下级关系。会员可通过每日背包走路11000步获取静态收益。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动态收益,动、静态收益均以BBB币的形式存在APP内由系统分配到会员账户中(BBB 币可提现或交易)。火包包背包项目设置了用户直接上级推荐奖励比例为15%,用户间接推荐奖励比例为6%,用户直接县代奖励比例为6%,用户间接县代奖励比例为1.8%等动态奖励机制,以高额的返利以及达到公司要求的背包销售数量标准额外奖励汽车、对团队销售的每个背包额外奖励人民币100元等为诱惑,鼓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来获取返利和奖励,从而进行传销活动。2023年7月10日,经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刘XX直接发展下线2人(陈某润、尚某江),下线总人数555人,所在层级7层,非法获利12240元,用妻子陈XX的推荐码发展直接下线29人(罗X、尹XX、张XX、吴XX、韩XX、成XX等),下线总人数551人,所在层级8层,非法获利96912元。当事人以上行为已构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2.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永检刑行意〔2025〕16号)材料1份4页,证明案件的线索来源。
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不起诉〔2025〕21号)1份2页,证明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情况。
4.刘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卷一、二》《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补充证据卷一、二、三》1份806页(光盘),证明永仁县公安机关侦查刘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情况。
5.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刘XX在2025年6月12日的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在本局陈述了参与“包你火”APP传销组织的事实过程与情节。
2025年7月28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一是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认识态度诚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自2023年至2024年到永仁县公安局、检察机关接受调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能深刻反省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二是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主动帮助部分受损的人员(樊XX)承担债务,得到其谅解;三是其妻子常年身患腰椎颈椎、妇科等多种疾病,需要赡养家庭残疾老人,供养儿女上学等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四是目前当事人已经是债台高筑、负债累累,且有厌世消极抑郁倾向,本局针对其心理倾向进行了教育和心理疏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按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督的意见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衡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个人家庭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永仁县国库(缴款前先到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码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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