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仁县XX酒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小汉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仁民路XX号。
经营者:段XX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
当事人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小汉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仁民路XX号从事住宿、餐饮服务,名下登记使用1台乘客电梯。2025年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电梯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任命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并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未组织开展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无相关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永市监特令〔2025〕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025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电梯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开展了电梯日管控工作,但电梯日管控工作记录仅记录到2025年6月30日,此后无电梯日管控工作记录。未能提供电梯投入使用至今的电梯安全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案源进行登记,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于2025年7月28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名下登记有1台电梯。该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标注的主要内容如下:“编号:梯11滇E00881(24),使用单位名称:永仁县XX酒店,设备使用地点:永仁县永定镇小汉坝社区仁民路XX号,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单位内编号:1#,设备代码:3110103932023Z8205,产品编号:XZPAA0122301988,登记机关: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作为住宿、餐饮经营场所电梯的使用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未任命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并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未建立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2025年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永市监特令〔2025〕2号)责令整改后,当事人于2025年2月11日任命配备了电梯安全总监段XX、安全员康XX。2025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电梯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开展了电梯日管控工作,但电梯日管控工作记录仅记录到2025年6月30日,安全员康XX于7月1日辞职离岗。当事人在电梯安全员辞职离岗后未及时任命配备电梯安全员,自2025年7月1日起未开展电梯安全日管控工作,此后无电梯日管控工作记录。当事人未能提供电梯投入使用至今的电梯安全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记录。当事人经本局2025年2月11日责令整改后,仍未结合实际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实质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登记的基本情况。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产品编号为XZPAA0122301988的电梯的使用登记信息。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经营者及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4、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李XX负责办理永仁县XX酒店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一案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事实。
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并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未建立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以及责令整改后的电梯使用管理现状。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知悉并收到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整改事项及时限要求。
2025年7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楚永罚告〔2025〕6号),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未任命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并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未建立健全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及第七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之规定。2025年2月11日本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永市监特令〔2025〕2号)责令整改后,当事人仍未结合实际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实质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按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督的意见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衡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经本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后,当事人仍未结合实际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实质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永仁县国库(缴款前先到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码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7日
| 上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处罚〔2025〕142号 |
| 下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处罚〔2025〕146号 |
滇公网安备 53232702532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