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处罚〔2025〕119号
当事人:永仁XXXX酒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XX街X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X
身份证号码:421081XXXXXX
2025年 4月 14 日晚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你酒吧涉嫌接待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违法行为;2025年 4月 27 日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我局处理,我局于2025年 5月 10 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执法人员按程序开展了询问、复制有关票据、提取有关照片、复印有关资料等调查。
经查:2025年 4月 14 日晚当事人在酒吧接待的顾客中有五个未成年人进入并向五个未成年人出售了啤酒。五个未成年人分别是:刘XX,身份证号码:5323272010XXXXXX;伍XX,身份证号码:5303262009XXXXXX;朱XX,身份证号码:5323272009XXXXXX;杨XX,身份证号码:5323272010XXXXXX;李XX,身份证号码:5323272009XXXXXX;五个未成年人在“好酒不见酒吧”喝酒消费,共消费了一百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及附件《证据清单》共五页,《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5年5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楚永罚告〔2025〕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及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酒吧接待未成年人进入并向未成年人出售了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予减轻行政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二维码按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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