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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的乡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维罚决字〔2025〕6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818002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当事人:个人

姓名: 罗** 性别: 男 年龄:58

身份证号码: 5332221966********

住所(住址):丽江市永胜县三川镇**委会**巷**号

经查,你 (单位) 在2025年4月10日在永仁县维的乡***村委会***存在毁坏林地的情况,2025年5月16日维的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派出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你毁坏林地的地点进行了勘验、检查,经勘查,该次违法毁坏林地造成林木损失,面积为188平方米。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你的《询问笔录》一份,《勘验检查笔录》一份。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9日向你 (单位)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维罚先告字〔2025〕6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构成毁坏林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你:

1.限2025年12月31日前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一倍罚款。恢复植被,采用参照法计算,参照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财税【2015】122号”执行,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即:188㎡X10元/㎡X1倍=1880元(壹仟捌佰捌拾元)。

(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信用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收入汇缴户,账号:2411000000032710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维的乡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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