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处罚〔2025〕135号
当事人:永仁李X鲜美饼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经营场所:永仁县永定镇永仁古城XX区XX号
经营者:李X
住址:永仁县永定镇永仁古城XX区XX号
身份证件号码:532901XXXXXX
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李X鲜美饼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查获以下食品:1、水牛乳蛋白棒面包(蔓越莓味)2袋。生产商:河南闽盛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68g/袋,生产日期:2025/03/04,保质期:90天,经推算已超过保质期;2、蛋酥卷(紫薯味)1袋,生产商:沧州毅晟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75克/袋,生产日期2024/07/26,保质期:8个月,经推算已超过保质期;蛋酥卷(紫薯味)1袋,净含量:175克/袋;生产日期2024/10/09;保质期:8个月,经推算已超过保质期;蛋酥卷(抹茶味)1袋,净含量:175克/袋,生产日期2024/07/26,保质期:8个月,经推算已超过保质期;蛋酥卷(草莓味)1袋,净含量:175克/袋,生产日期:2024/10/09;保质期:8个月,经推算已经超过保质期限。上述2个品种6袋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报经局领导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号:永市监强制〔2025〕1-11号及财物清单〔2025〕1-11号。同日,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XXX、XXX为该案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案。办案人员填报了《立案审批表》,按程序开展调查 ,对经营者李X进行了询问;提取了进货台账、《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经营者向办案人员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一致,经营者在相关证据上签字摁手印,对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2个品种食品是2024年12月从昆明XX食品有限公司进来的,水牛乳蛋白棒面包(蔓越莓味)进了10袋,进货价4.5元/袋,销售价8元/袋,已销售8袋,剩余2袋;蛋酥卷有三种口味,进货价8.5元/袋,销售价12元/袋,都是一次性进的,当时每种口味各进了10袋,合计30袋,已销售26袋,剩余4袋。至检查时,2个品种食品剩余的6袋过期食品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仍陈列于货架上待售,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在经营中履行了索证索票并建立了进货台账,2个品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具体销售情况不能确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案值金额为扣押食品金额: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等证据证明。
2025年6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楚永罚告〔2025〕7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个品种6袋食品;2、罚款2000元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及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经营中履行了索证索票并建立了进货台账,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个品种6袋食品;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二维码按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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