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处罚〔2025〕137号
当事人:云南永仁XX油橄榄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莲池乡生物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祖XX
身份证件号码:532331XXXXXX
2025年5月26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收到关于对云南永仁XX油橄榄开发有限公司举报件,举报人反映在当事人开设的抖音店铺购买了一款食用油,后来发现该产品详情页中广告为虚假广告,其网上产品广告详情页中宣传该产品能治疗疾病,但其产品只是一款普通食品,并没有这些药品效果,侵犯本人合法权益,恶意误导消费者。接到举报后,2025年5月29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所反映的云南永仁XX油橄榄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宣传及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展示厅及其抖音店铺(网络销售平台)网页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悦榄特级初榨橄榄油有“有助于预防动脉硬化、心血管疾病、糖尿病和消化系统失调等疾病”“对于骨质疏松有很好的预防作用”“减少氧化损伤并有助于慢性疾病的发展如心脏病、癌症和认知功能下降”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宣传内容。当事人涉嫌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于2025年5月30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按程序开展了询问、提取有关照片、复印有关资料等调查。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7月12日依法取得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执照》,并分别于2022年12月7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2024年1月2日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莲池乡生物加工园区主要从事橄榄油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4月自行制作了100份纸质宣传册页和宣传画陈列于其展示厅对外宣传,于2025年3月在网络销售平台开通抖音店铺,店铺名称云南XX油橄榄庄园,销售有其生产的6款橄榄油,其中一款为“悦榄特级初榨橄榄油”(外包装标签标示:产品名称:特级初榨橄榄油、生产商:云南永仁XX油橄榄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253232700073、净含量250ml、食用方法:适用于凉拌、煎炸和烹调,亦可直接食用)。并于2025年4月在抖音店铺产品详情页发布了与其制作宣传册页一致的橄榄油的功效及适用人群:1.改善心脑血管(其中有改善心脑血管能阻止动脉粥样硬化调节血脂,降低血压降低血黏度,预防血栓的形成);2.增强内分泌系统功能(目前橄榄油已成为预防和控制糖尿病的最好食用油);3.促进消化系统功能;4.强化骨骼系统功能;5.预防癌症(由于橄榄油中的脂肪酸有抗氧化物作用,并含有微量元素,因此它能防止某种癌变(乳癌、前列腺癌、结肠癌、子宫癌)等广告宣传,广告中包含“有改善心脑血管能阻止动脉粥样硬化调节血脂,降低血压降低血黏度,预防血栓的形成”“预防和控制糖尿病”“预防癌症”“防止某癌变(乳癌、前列腺癌、结肠癌、子宫癌)”内容。上述广告未取得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且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类产品。广告发布后,当事人在网络销售平台抖音店铺共销售250ml“悦榄特级初榨橄榄油”2单共2瓶,且均退货退款。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当事人抖音店铺产品销售为0。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制作广告费用凭证或发票无法认定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实际情况;
2.举报登记表一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涉案广告页面截图、实物照片等证据提取单共17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在其网络销售平台产品广告详情页中有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用语;
4.当事人制作的宣传画册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宣传画册中有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用语;
5.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XX询问笔录一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的来源、发布时间、持续时间等情况;
6.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7.当事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共1页,委托代理人李XX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共3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李XX处理本案的事实及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8.当事人在网络销售平台抖音店铺销售及退货订单截图打印件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网络销售平台抖音店铺的销售情况及退款退货的事实;
9.当事人情况说明、整改报告附整改后图片及减轻处罚申请各1份共16页,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网上查询云南永仁XX油橄榄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记录信息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无相关违法记录。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7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云市监楚永罚告〔2025〕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主所发布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在食品销售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规定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本案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广告发布持续时间较短,及时下架销售产品,及时拆除宣传画册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积极主动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对消费者在抖音店铺所购产品进行退货退款处理,本案未发现明显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属于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全案的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及当事人具体情况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建议对当事人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永仁县国库(缴款前先到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码缴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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