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处罚〔2025〕140号
当事人: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永仁XXX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永仁XXX分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闻XX
身份证件号码:532328XXXXXX
2025年6月5日在楚雄州药品GSP飞行检查中检查出当事人存在主要缺陷1项和一般缺陷4项;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经查:在楚雄州2025年6月5日的GSP飞行检查中检查出当事人存在主要缺陷1项:“①企业现场不能提供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名登记记录”和一般缺陷4项:“①现场不能提供营业员潘XX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记录;②现场提问质量管理员兼验收员王X对岗位职责不熟悉,计算机系统操作不熟练;③现场未能提供“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同批号药品检验报告书;④现场检查药品“猴耳环消炎颗粒”,该药品2025年1月3日购进5盒,2025年1月28日计算机系统记录销售1盒,现实物5盒,账、物不符”GSP飞行检查人员当即制作了《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报告》,责令当事人按药品GSP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5年7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楚永罚告〔2025〕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拟作“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药品零售店,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整改,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按时整改到位,无社会危害后果。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二维码按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7月20日
| 上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处罚〔2025〕144号 |
| 下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5〕148号 |
滇公网安备 53232702532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