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处罚〔2025〕152号
当事人: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永仁XX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闻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2328XXXXXX
2025年6月5日楚雄州GSP飞行检查中查出当事人存在主要缺陷3项和一般缺陷4项。6月17日,县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XXX 、XXX为该案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案。办案人员填报了《立案审批表》,按程序开展调查,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刘XX进行了询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向办案人员提交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相关人员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在相关证据上签字盖章摁手印,对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经查,2025年6月5日在楚雄州的GSP飞行检查中检查出当事人存在主要缺陷3项:“①冷藏药品“双歧杆菌四联活菌片”(批准文号:S20227006,产品批号:S202310027,生产日期:2023.10.10,有效期至:2025.09)的到达验收时间和温度与计算机系统记录到达时间和温度不一致,(随货同行单验收到达时间2024-02-20 13:44:00,到达温度5.5℃,计算机系统记录到达时间:2024-02-20 14:30,到达温度5.1℃);②现场不能提供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名登记记录;③企业未配备加湿机、除湿机等有效调控温湿度的设备;一般缺陷4项:①药品四季抗病毒合剂”(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7669,产品批号:2403096,生产日期:2024.03.31,有效期至:2026.02)计算机系统库存与实物不相符,计算机系统库存5瓶,实物4瓶;②养护员李XX、验收员李XX对岗位职责不熟悉,计算机系统操作不熟练;③部分常温区货架上的药品有阳光直射的情况;④企业经营有冷藏冷冻药品,现场检查时不能提供销售人员的培训记录。GSP飞行检查人员当即制作了《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报告》,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书证:询问笔录,证明企业在经营药品活动中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并确认了整改情况;
2025年6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楚永罚告〔2025〕9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未发现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无货值金额。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令该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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