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不罚〔2025〕11号
当事人:永仁XX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住址:永仁县永定镇XX路XX号
经营者:郑XX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2025年5月22日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反映其2025年5月22日在永仁XX母婴用品店购买了2罐进口爱他美奶粉和2罐屁屁乐产品,发现爱他美奶粉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屁屁乐产品拿回来之后经过多方对比发现该产品是假冒产品。诉求:请工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卖家进行查处。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时,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两种产品,当事人陈述进口爱他美奶粉是投诉举报人上门询问价格后请当事人现发货回来的,店内无销售。从投诉单资料显示,该奶粉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奶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负责人批准,2025年5月26日,本局依法立案,执法人员按程序开展调查,对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涉案的进口爱他美奶粉是2025年5月16日投诉人来当事人店里询问是否有该奶粉销售,并询问了售价,他要购买,请当事人给他发2罐回来,随后当事人从昆明经销商XX乳业进货2罐,5月22日投诉人来当事人店里买走2罐进口爱他美奶粉,该奶粉包装每罐900克,每罐销售价230元,合计460元。通过投诉举报单资料显示,该奶粉外包装无中文标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整改报告及减轻行政处罚申请》等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6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云市监楚永不罚告〔2025〕5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奶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并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本案未发现明显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之规定,属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奶粉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着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增强依法、守法观念。
2.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食品进货质量关,进货时认真履行索证索票、索要检验报告等,健全完善进货销货台账记录,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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