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6〕0008号)
当事人:王**
居民身份证号:513101********4815
住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严桥镇**村**组**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1月8日16时05分许,本机构执法人员对永仁县莲池环线县道开展路政巡查时发现,在K13+0m至K14+0m路段修建有流量监测自动化信息化设备设施及其基座水泥平台1个、镇墩5个,距公路路肩25-60cm不等。经调查,以上地面构筑物施工建设前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施工负责人为王**。
当事人王**的行为构成违反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为:无意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 (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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