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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6〕0016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6-00310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60016号)


当事人:**

居民身份证号:532327********0319

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莲池乡**村委会****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3131545分许,普**(受托人)到本机构办理道路运输业务时,工作人员发现,其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滇交运管许可永仁字532327002616号)登记业户为唐**。经调查,证件有效期为20181221日至20221221日,至今已失效1178天。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失效期间,唐**未通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收入。

**行为已构成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以上事实有委托办理人普**的询问笔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为:无意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二)项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二)项的规定,参照《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为首次违法,并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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