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6〕0017号)
当事人:郁**
居民身份证号:533321********2412
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莲池乡**村委会**组**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03月25日17时20分许,我机关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云QVW066号车辆驾驶员在永大高速莲池收费站出口外停车下人并有收取车费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上前进行询问调查。经我机关调查:该车驾驶员为郁**,车辆号牌为云QV****号,车辆品牌型号江铃全顺牌JX6533TB-M6,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李**,使用性质为营转非,核定载人数9人。2026年03月25日11时许,当事人郁**驾驶云QV****号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乘客褚**组织人员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六库镇拉载8名乘客前往永仁县蓝莓基地打工采蓝莓,车辆到达永大高速莲池收费站出口外停车下人时,驾驶员已收取乘客每人110-120元不等乘车费,其中4名乘客用微信转账440元,另外3名乘客现金支付360元,共计收取7名乘客800元乘车费,且当事人郁**另收取褚**燃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1000元费用。该趟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是当事人郁**的个人行为,所有收益归郁**所有,车主李**不知晓。2026年03月21日当事人郁**驾驶云QV****号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拉载8人从六库到昆明,收取了600元的乘车费。至今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当事人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云QV****号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
当事人郁**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乘客的询问笔录、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乘客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为:放弃陈述申辩,也不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当场处罚。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郁**该行为为我机关首次查获,在调查阶段积极配合,主动交代其违法事实,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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