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农药)罚〔2026〕10号
XX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1月10日,昆明农药推销员到猛虎乡推销农药,当事人从推销员手中购进4盒共8瓶草莓友莓草静试卖,进货单价10元/盒,没有开进货单据。2026年3月1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猛虎乡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某农资经营部摆放有4盒草莓友莓草静,每盒里面装有2瓶,共8瓶,净含量:200ml/瓶。该批农药标签上没有标注生产厂商,没有农药登记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及产品质量标准号,该批农药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查阅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经营企业(户)检查记录表和信用中国信息查询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此次为首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扣押财物清单》、《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实了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扣押财物清单》、《询问笔录》和执法人员查阅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经营企业(户)检查记录表和信用中国信息查询系统的《查阅笔录》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
第三组证据:《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予确认。
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2026年3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药)罚告听〔2026〕10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42项“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标准。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属初次违法行为,货值金额小,无违法所得,造成社会影响较小,情节轻微。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草莓友莓草静4盒,共8瓶;
二、并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 4月8日
| 上一条: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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