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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6-00357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农(农药20269

        永仁XXXX技术服务中心,经营者赵XX女,32岁,身份证号码5323281993XXXXXXXX,家庭住址:元谋县羊街镇XX村委会XX村XXX号

永仁XXXX技术服务中心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调查经过及查明事实如下:

2026年3月1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在你店内左侧柜台第二台中间位置摆放有:成都科利隆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11%精甲.咯.嘧菌悬浮种衣剂”4瓶,净含量:500克/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482,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赣)0006,产品标准号:Q/91510113663048945U.164-2020,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2日,质量保证期:2年,该批次农药产品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农药质量保证期仍摆放在柜台上销售,执法人员查询云南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系统,未发现11%精甲.咯.嘧菌悬浮种衣剂超过有效期后有销售记录现场检查当事人XX提交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32327MA7L3BD161,名称为永仁XXXX技术服务中心,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赵XX,经营范围为农药、肥料零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店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提取现场检查照片4张。当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经营的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进行押。

2026年3月19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永仁XXXX技术服务中心经营者赵XX询问调查。经查明:“11%精甲.咯.嘧菌悬浮种衣剂”进货来源于昆明丰启耘永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货数量20瓶,进货单价15/销售单价35/瓶,检查店内发现4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140经查阅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台账,查明当事人在同类违法行为中属再次违法(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因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被处罚过一次)。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11%精甲.咯.嘧菌悬浮种衣剂”4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事实。

二、《询间笔录》证了当事人经营的11%精甲.咯.嘧菌悬浮种衣剂”4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合计货值金额为140.00元,无违法所得为的事实。批次农药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没有销售。执法人员查阅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台账,发现当事人有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违法行为,此次为属同类违法中再次违法。

三、《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41当事人永仁XXXX技术服务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执法机关提出陈述申意见。

依据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43 项,此次违法属再次违法(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因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被处罚过一次)但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情节轻微,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11%精甲.咯.嘧菌悬浮种衣剂”4瓶

2、并处罚款人民币4100.00元(大写:肆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标识扫码缴纳罚没款缴入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款书和缴款成功的页面截图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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