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草罚决〔2026〕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大姚*******有限公司永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WY5P
委托代理人:程** 职务:项目经理
公司地址: 永定镇小汉坝社区丽苑新都5栋
现住址: 永仁县永定镇乍石村委会石板河组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永定镇麦拉村委会工业园区堆放渣土的行为,于2026年4月2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对你公司在永定镇麦拉村委会工业园区堆放渣土的行为,属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非法使用草原面积14.54亩(9693平方米)。草地地块权属为集体,地类为其他草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草地检验报告书证据为证。2026年4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 》(文号:永林草罚权告〔2026〕6号),告知了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利。
☑1.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
☑2.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永定镇麦拉村委会工业园区堆放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情节严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 10 亩以上不足 20 亩,尚不构成犯罪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 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2、责令于2026年10月30日前完成恢复草原植被;
3、并处非法使用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的罚款:5060元(伍仟零陆拾元整),即:506元×10倍=5060元(伍仟零陆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账号: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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