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草罚决〔2026〕7号
被处罚人姓名:何**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2327********0317
现住址:永仁县莲池乡班别村委会小村组
户籍地址:永仁县莲池乡班别村委会小村组
本机关对你未办理林地、草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大保关村委会故乍么大石房、小米地梁子擅自将林地、草地开挖成沟填埋水管的行为,属违法使用林地、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违法使用的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面积为96.35平方米(0.145亩),地类为灌木林地,面积为2.32平方米(0.003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非法使用的草原:地类为其他草原,面积为519.35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草地检验报告书证据为证。 2026年4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永林草罚权告〔2026〕7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2.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未办理林地、草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大保关村委会故乍么大石房、小米地梁子擅自将林地、草地开挖成沟填埋水管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 元”的规定;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 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5、《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仁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 元/平方米”的规定;6、《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下,或其他林地 1 亩以上不足 2 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8、《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不足 5亩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 6 倍以上 7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10月30日前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2260.13元(贰仟贰佰陆拾元零壹角叁分整);即: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96.35平方米×10元/平方米×1倍=963.5元(玖佰陆拾叁元零伍角整),②2.32平方米×6元/平方米×1倍=13.92元(拾叁元玖角贰分整),③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96.35平方米+2.32平方米=96.87平方米×13元/平方米×1倍=1282.71元(壹仟贰佰扒拾贰元零柒角壹分整),合计:2260.13元(贰仟贰佰陆拾元零壹角叁分整)。
(3)责令于2026年10月30日前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4) 责令于2026年10月30日前限期拆除恢复草原植被;
(5)并处非法使用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的罚款:189元(壹佰扒拾玖元整);即:27元×7倍=189元(壹佰扒拾玖元整)。 以上罚款合计:2449.13元(贰仟肆佰肆拾玖元零壹角叁分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账号: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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