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草罚决〔2026〕8号
被处罚人姓名:尹**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2327********0918
现住址:永仁县维的乡维的村委会维的组
户籍地址:永仁县维的乡维的村委会维的组
本机关对你在永仁县维的乡维的村委会维的组大坡脚开挖水池的行为,于2026年4月3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在永仁县维的乡维的村委会维的组大坡脚开挖水池的行为,属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非法使用草原为479.68平方米((0.7195亩)),草地地块权属为个人,地类为:其他草原。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草地检验报告书证据为证。 2026年4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永林草罚权告〔2026〕8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2.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永仁县维的乡维的村委会维的组大坡脚开挖水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不足 5亩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 6 倍以上 7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10月30日前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2)责令于2026年10月30日前限期拆除恢复草原植被;
(3)并处非法使用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的罚款:175元(壹佰柒拾伍元整),即:25元×7倍=175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账号: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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