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草罚决〔2026〕9号
被处罚人姓名:刘**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327********0013
现住址:永仁县永定镇黑泥田组
户籍地址:永仁县永定镇黑泥田组
本机关对你在永定镇龙头山社区黑泥田组羊场至大坝偏石崖道路与大坝交界处路边山林(小地名挖银子冒脑)堆放泥煤的行为,于2026年4月3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在永定镇龙头山社区黑泥田组羊场至大坝偏石崖道路与大坝交界处路边山林(小地名挖银子冒脑)堆放泥煤的行为,属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违法使用林地面积1.002亩(668平方米),地类为其他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林地核查报告书证据为证。 2026年4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永林草罚权告〔2026〕9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
☑2.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在永定镇龙头山社区黑泥田组羊场至大坝偏石崖道路与大坝交界处路边山林(小地名挖银子冒脑)堆放泥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情节轻微,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下,或其他林地 1 亩以上不足 2 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3.《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 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 元。”的规定; 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 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5.《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6.《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仁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 元/平方米”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于2026年10月30日前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3206.4元(叁仟贰佰零陆元肆角整)。即: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668平方米×6元/平方米×0.8倍=3206.4元(叁仟贰佰零陆元肆角整);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68平方米×0元/平方米×0.8倍=0元,合计3206.4元+0元=3206.4元(叁仟贰佰零陆元肆角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账号: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27日
| 上一条: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
| 下一条: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
滇公网安备 53232702532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