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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6-00373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被处罚人:永仁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永仁中西医结合医院):地址:永仁县农产品批发市场1幢市场综合服务中心;永仁县莲池乡莲池街22号;联系电话:0878-6718588;法定代表人:韩**。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6年3月24日永仁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永仁中西医结合医院)存在使用未取得药学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医院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

你(单位)医院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规定,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之规定,以及《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情形属情节轻微,依据处罚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医院罚款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银行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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