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正文

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2026-00189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文号:永卫医罚〔2026〕1号

被处罚人:永仁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永仁中西医结合医院):地址:永仁县农产品批发市场1幢市场综合服务中心;永仁县莲池乡莲池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联系电话:0878-6718588;法定代表人:韩**。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6年3月24日永仁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永仁中西医结合医院)存在住院床位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

你(单位)医院违反了《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4年)第十八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类别、地点、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的”规定。现依据《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4年)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规定,以及《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情形属情节较轻,“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名称、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类别、地点、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未重新办理设置审批的,累计收入在三仟元以下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情形,依据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医院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银行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30日


已是首条
下一条: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