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仁县永定镇XX顶旺油漆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永兴路海烨小区B幢10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起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2025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永仁县永定镇XX油漆经营店销售假冒“三棵树” 品牌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当日依法对永定镇XX油漆经营店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该店内在售:1.标识有“三棵树”360抗甲醛墙面漆3桶、悠享金装净味2+1墙面漆(臻选装)8桶、康家净味金装五合一墙面漆2桶、墙清臻彩罩面涂料9桶,共计22桶。上述22桶涂料经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鉴定,证明:“贵局于2025年10月27日在永仁县永定镇XX油漆经营店处查扣标注含有‘三棵树’商标标识的产品。如下:1.侵权产品名称:‘三棵树’康家净味金装五合一墙面漆,规格:15L/桶,单位:桶,数量2桶,备注:SYI230;2.侵权产品名称:‘三棵树’悠享居金装净味2+1墙面漆(臻选装),规格:18L/桶,单位:桶,数量8桶:备注:SYX302;3.侵权名称:‘三棵树’墙清臻彩罩面涂料,规格:18kg/桶,单位:桶,数量9桶:备注:SGM118;4.侵权名称:‘三棵树’360抗甲醛墙面漆,规格:15L/桶,单位:桶,数量3桶:备注:SH170。经我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及包装非我公司生产,亦非授权当事人生产、销售,系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同时发现你店在售“三棵树”墙清臻彩罩面涂料1桶(商品编号:SGM118,规格型号:18kg/桶),生产日期是2022年11月15日,保质期是12月,该商品超过其包装标识使用期限。我局现场对上述涉嫌侵权“三棵树”商标标识的产品22桶和超过保质期“三棵树”墙清臻彩罩面涂料1桶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下达了《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永市监强制〔2025〕160号),并向当事人告知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经营过期商品的违法行为,报经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10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至2025年12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1.当事人于2025年2月14日从楚雄万万通商贸有限公司分别购进了“三棵树”360抗甲醛墙面漆5桶(商品编号:SH170/15L,规格型号:15L/桶),进价800元/桶,售价900元/桶;“三棵树”悠享金装净味2+1墙面漆(臻选装)20桶(商品编号:SYX302,规格型号:18L/桶),进价240元/桶,售价300元/桶。从南华三棵树总代理店分别购进了“三棵树”康家净味金装五合一墙面漆4桶(商品编号:SYI230,规格型号:15L/桶),进价260元/桶,售价320元/桶;“三棵树”墙清臻彩罩面涂料13桶(商品编号:SGM118,规格型号:18kg/桶),进价130元/桶,售价150元/桶,至2025年10月27日售出“三棵树”360抗甲醛墙面漆2桶;悠享居金装净味2+1墙面漆(臻选装)2桶,另有10桶用于自家装修;康家净味金装五合一墙面漆2桶;墙清臻彩罩面涂料4桶,合计售出“三棵树”涂料10桶,销售金额3640元,牟取违法所得3640元。剩余“三棵树”360抗甲醛墙面漆3桶、悠享居金装净味2+1墙面漆(臻选装)8桶、康家净味金装五合一墙面漆2桶、墙清臻彩罩面涂料9桶被我局查扣。经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及包装非我公司生产,亦非授权当事人生产、销售,系侵犯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以上行为系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于2023年年初购进“三棵树”墙清臻彩罩面涂料(商品编号:SGM118,规格型号:18kg/桶),进价130元/桶,售价150元/桶,具体进货、销售数量由于时间太久无法查证,剩余1桶,生产日期是2022年11月15日,保质期是12月,该商品超过其包装标识使用期限,被我局扣押,当事人该行为系经营过期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记录1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时实际情况;
2.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图片)提取单10页,证明现场检查时图片证明材料;
3.当事人询问记录1份4页,陈述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营过期商品及购进相关产品的情节;
4.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5.《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永市监强制〔2025〕160号)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所作的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6.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5年12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楚永罚告〔2025〕1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了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侵犯了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予处罚。
经营过期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提供进货记录,配合案件调查,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属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系当事人首次违法,决定对当事人侵犯“三棵树”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两部法律相关规定,本局经过行政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营过期商品的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没收侵权商品:“三棵树” 360抗甲醛墙面漆3桶、悠享居金装净味2+1墙面漆(臻选装)8桶、康家净味金装五合一墙面漆2桶、墙清臻彩罩面涂料9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经营过期商品的行为没收失效产品“三棵树”墙清臻彩罩面涂料1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三棵树” 360抗甲醛墙面漆3桶、悠享居金装净味2+1墙面漆(臻选装)8桶、康家净味金装五合一墙面漆2桶、墙清臻彩罩面涂料9桶;没收失效产品:“三棵树”墙清臻彩罩面涂料1桶。共23桶。
2.罚款1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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