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构建完善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新机制,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永仁县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仁县财政局
2020年9 月15日
永仁县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界定管理范围和内容,明确管理程序和方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政治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的各个环节之中,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预算绩效跟踪管理、预算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预算绩效管理对象是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资金。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实施事前编制绩效目标、事中绩效跟踪和评价、事后结果运用和绩效考核的全过程管理。
(二)分类推进原则。预算绩效管理由县财政局、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三)绩效相关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产出绩效进行,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四)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基础数据要准确,相关信息要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操作规程等。
(二)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和县本级资金绩效管理的总体工作。
(四)开展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管理工作。
(五)指导部门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
(六)建立和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
(七)对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考核。
(八)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
督。
第六条 预算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等。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归口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编制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四)负责本部门所涉及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和县本级资金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和下达。
(五)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县财政局。
(六)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县财政局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部门预算管理。
(七)研究并建立本行业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八)接受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考核。
(九)按规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接受各方监督。
(十)按要求向县财政局报送本部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七条 预算单位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编制本单位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三)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县财政局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单位预算管理。
(五)接受主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
(六)按规定公开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接受各方监督。
(七)按规定向预算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单位在项目计划期内,通过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所要达到的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预算绩效目标应与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下达、同步公开,与预算管理流程紧密契合,保持一致。
第九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相应的绩效目标。
(一)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应根据部门整体支出绩
效目标,进一步分解细化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3-6个的绩效指标,并确定绩效指标类型、细化绩效指标内容、明确绩效标准。
(二)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中央和省、州、县年度重点工作事项以及部门职能职责,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三)编制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部门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改革发展需求,在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规划时,编制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
第十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四)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五)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编制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编制结果应用。在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中,对预算绩效目标设立依据充分、绩效指标清晰、预期绩效较高的项目,县财政局可以优先安排预算资金;对应编未编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县财政局可以不予审核并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对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不符合编制要求的,或预期绩效偏低的项目,县财政局可以要求预算单位重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或调整项目预算申请。
第四章预算绩效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跟踪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应依据经批复的预算及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项目实施进程等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管理效益。
第十五条 预算绩效跟踪按照实施跟踪主体分为部门绩效跟踪和县财政局重点绩效跟踪。
(一)预算执行中,部门应围绕预期绩效目标,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一旦发现实际绩效与目标绩效发生偏离时,应认真分析偏离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矫正绩效目标偏差,提高项目执行效力,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县财政局选取县委、县政府决定的部分重大、民生项目及上一年度绩效跟踪后需要继续跟进的项目,围绕预期绩效目标进行重点绩效跟踪,并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绩效跟踪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绩效跟踪结果应用。在绩效跟踪过程中,对实际绩效严重低于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县财政局可以暂停或停止拨付预算资金,直至预算单位采取有效纠偏措施为止。对经采取矫正措施仍严重低于预期绩效的项目,或经评审论证预期绩效偏低甚至无效的项目,县财政局按相关程序报批后调减预算项目资金或取消该预算项目继续实施。
第五章预算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经批准的预算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相应权重,运用科学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绩效评价方法,通过对预算项目绩效相关数据资料等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以及满意度测评、专家评审论证等,获得预算绩效目标最终结果的过程。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承担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任务。对经确定的重大发展类、民生类或金额较大、群众关切的预算项目,县财政局可以在单位自评价的基础上,再行组织或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绩效重点评价。对开展绩效重点评价的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县财政局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提供绩效材料,积极配合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分配、使用等管理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实现的产出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开展前期调研,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部门(单位)及相关方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绩效评价结果的重要体现。部门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完成绩效评价时,均应根据县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建议可行。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预算绩效管理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反馈运用机制。及时报告绩效管理结果,按要求通报县人大或审计、监察等部门,并依据结果严格预算管理。
(一)跟踪和评价结果达到“良”以上的项目,可继续支持。
(二)跟踪和评价结果为“中”的项目,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考虑从紧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经督促未整改的项目,县财政局应及时停拨、冻结额度资金,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收回未整改到位的资金。
(三)跟踪和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县财政局将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县财政局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科学规范的原则,将部门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资金安排和部门次年预算编制相结合,并作为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部门整改机制。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后续项目和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部门工作效率。要认真落实整改意见,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机制。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县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加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检查,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机制。县财政局对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县财政局和部门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除涉密内容外,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将逐步拓展预算绩效管理内容,并另行制定出台有关配套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永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永仁县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下一条:永仁县县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